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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第十一课:《民法典》第一章

时间:2021.11.12  浏览数:442次  字体:    作者:图图   来源:兴安盟共青团

为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共青团兴安盟委员会、兴安盟少工委创新工作载体,在“兴安青年”公众号“红领巾思政小课堂”中加设“普法小课堂”专栏,邀请全盟优秀团干部、少先队工作者、12355服务台专家组成普法志愿讲师团,打造“互联网+青少年普法教育”线上阵地,不断提升全盟青少年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普法小课堂第十一期由共青团突泉县委员会权益部负责人华泽镕带领大家了解《民法典》总则第一章法律知识。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们要以法律为准绳,做遵纪守法的带头人。作为青年干部,要公平公正依法解决日常生活等其他方面的问题,在体现法律公信力的同时,也是体现青年干部学习党纪国法、应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模范带头作用。与此同时,我们要在人民群众中,大力开展学法普法宣法活动,更要时刻以党纪国法规范自身,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学法用法的典范。以典型为榜样,学有成效、行有标准。以学促思、以思践行,此将《民法典》的学习融入到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的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