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是全面落实“八五”普法的关键之年。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好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推进法治兴安建设,兴安盟团委联合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法律公开课”系列专栏。
法律公开课第一期邀请到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丽文讲述教唆、帮助未成年人侵权如何担责?
课堂随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